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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总纲规定,工程分析应符合以下要求:

  (1)工程分析应突出重点。根据各类型建设项目的工程内容及其特征,对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主要因素要进行深入分析。

  (2)应用的数据资料要真实、准确、可信。对建设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技术文件中提供的资料、数据、图件等,应进行分析后引用;引用现有资料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分析其时效性;类比分析数据、资料应分析其相同性或者相似性。

  (3)结合建设项目工程组成、规模、工艺路线,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因素、方式、强度等进行详细分析与说明。

  随着环境影响评价的不断发展,在实际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对工程分析的要求越来越高,除符合以上要求外,还要求贯彻执行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如产业政策、能源政策、土地利用政策、环境技术政策、节约用水要求以及清洁生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物达标排放、“以新带老”原则等。

  工程分析应在对建设项目选址选线、设计建设方案、运行调度方式等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保障公民、1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性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第三条 生态环境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决策、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生态环境部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内容开工建设前重新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生态环境部审批。

第五条 对国家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科研生产项目,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提前指导,主动服务,加快审批。




批准与公告

对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生态环境部依法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不予批准情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生态环境部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生态环境部应当自作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生态环境部网站向社会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并依法告知建设单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的权利和期限。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期限,湖北环境检测,依法不超过六十日;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期限,依法不超过三十日。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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